(试行)
为了进一步推动、激励我校师生积极参加专业技能竞赛活动,进一步提高我校的专业技能水平,不断规范各项专业技能竞赛活动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奖励范围
1、经学校批准参加,由政府部门举办的地厅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。
2、经学校批准参加,由政府部门所属学会及其它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。
3、学校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。
二、奖励标准
1、获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一、二、三等奖者,教师分别奖励现金3000元、2000元、1000元;学生分别奖励现金1000元、500元、300元。
2、获省、部级专业技能竞赛一、二、三等奖者,教师分别奖励现金1000元、600元、300元;学生分别奖励现金600元、300元、100元。
3、获地厅级专业技能竞赛一、二、三等奖者,教师分别奖励现金600元、300元、200元;学生分别奖励现金300元、100元、60元。
4、获学校专业技能竞赛一、二、三等奖者,教职工分别奖励现金300元、200元、100元;学生分别奖励现金100元、60元、30元。
5、获得优秀奖按照同一级别三等奖进行奖励。
三、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(含多名教师)按同类同级别学生奖项的奖金奖励。同一指导教师指导多名学生在同一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几个奖项的,按最高奖项奖励。
四、团体奖的奖金为同类同级别获奖选手(最高奖项)奖金的二分之一。
五、最佳组织奖的奖金为同类同级别获奖选手(最高奖项)奖金的四分之一。
六、获奖教师同时还可向学校申请同类科研成果奖励。
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解释权归教务处。
运城市博艺制版印刷学校
2010年8月26日